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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25-12-29 阅读:8753 次

1.总则

1.1为规范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集团公司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济国资办〔202111号)、《济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济建工发〔202510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所属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制度,制定符合本单位客观实际的信息公开管理相关管理制度。

1.3 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作为信息公开的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执行与监督。

2.信息公开的原则

2.1依法合规。公开的信息必须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2真实准确。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3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不得隐瞒、拖延或不公开。

2.1.4严格落实责任。集团公司各部门、单位作为公开信息提供者,对提供的公开信息负责。

3.信息公开的方式及内容

3.1信息公开的方式

信息公开方式包括集团公司门户网站、报刊、微信、客户端等媒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等,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方式。

3.2信息公开的内容

3.2.1信息公开制度;

3.2.2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3.2.3集团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

3.2.4需要公开的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2.5需要公开的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3.2.6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公企业增资等信息;

3.2.7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3.2.8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3.2.9集团公司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3.2.10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3.3不予公开的信息

3.3.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3.3.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3.3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3.3.4集团公司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3.3.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4.审批流程

4.1公开信息经各部门发起、分管领导和公司党委副书记审核、提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发布在集团公司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

4.2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及时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各部门应当自信息变更后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各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4.3公开的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应征得第三方同意;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同意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保密审查

在公开信息前,各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监督管理

信息公开工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集团公司总部对所属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

7.附则

7.1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